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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据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内容和金额。?2.凡取得不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即:开据或取得的发票未带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未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或者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等或其他收费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号码顺序填开,填写的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印书写完成,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严禁拆本使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4.对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带有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5.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普通发票的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做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售票前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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