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公司注册网 www.gs12581.com !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010-52662912/18910803962/13366680252/13366003334/18910300743

北京公司注册网专业为您提供北京注册公司 公司增资 注册北京公司,竭诚为您服务,注册公司电话:010-52869282 公司增资专线:18910803962(24小时)

 
名称核准 注册指南 企业登记
食品流通 演出许可 行业审批
公司增资 工商法规 广告公司
商标注册 公司注销 北京税务
社保、记账 个人独资 外资注册
分 公 司 经营范围 集团注册
合伙公司 前置审批 有限公司
公司变更 银行开户 工商年检
注册地址

中商世贸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 010-526629122
手机: 18910803962/13366680252
13366003334/18910300743
信箱: 133112581@.qq.com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北方明珠3号楼1620
Q Q: 给我发消息
 

行业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公司注销 > 新办税务登记

 
新办税务登记
北京公司注册网 www.gs12581.com   2011-09-29 09:26:57 作者:guanliyuan 来源: 文字大小:[][][]

 

****中国公司注册网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www.gs12581.com ****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3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根据征管法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指南:
  1、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他企业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2、根据征管法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可见,税务登记是此类业务的先决条件。
  3、目前,
市国、地税局的网站中也开通了相应链接。网站中已设立“ 大厅介绍”、“政策法规”、“大厅业务动态”、“下载中心”、“友情链接”等栏目,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以及获取其他有用信息。届时,需要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登陆该网站,根据系统的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网上税务登记回执》及相关表格,在加盖企业公章,并携带其他相关资料后,就可以直接到市国地税联合办证大厅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在联合办证中心办理新办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分三种情况):
  (一)企业新办税务登记:
  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6.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7.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8.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各2份)——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第5项不提供;私营独资企业第5项不提供;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
  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6.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7.总机构不在杭州的需提供总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
  8.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开业的文件或相关决议(2份)
  9.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三)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
  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7.验资报告或出资方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1份)
  8.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注册公司请联系我们
TEL
         张先生 18910803962        
电子信箱:张先生
133112581@qq.com 
QQ
         张先生 133112581

网站首页 企业名称 在线留言 注册指南 企业登记 专项审批 工商年检 行政审批 公司增资 异地办公 税务登记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010-52662912 18910803962 (张先生) 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北方明珠3号楼1620室 东城公司:安定路20号岳安综合楼 石景山地址: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 朝阳分公司地址:朝阳区朝阳路华商大厦 Copyright@ 2005-2017 中商世贸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36094号-1 京工网安备号:11010500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