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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188号): 三、第五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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