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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项目序号:19-16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数量限制:无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第4项规定的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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