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税务登记
项目名称:新办税务登记
项目类别:其他类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对像及范围:企业在外在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以外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新办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要求);
3、注册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如有《再就业优惠证》或两年以内《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请提供一份复印件;
9、单位公章、法人(负责人)名单;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11、以上所有复印件要求A4纸复印,在正面空白处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压盖单位公章。
办理顺序: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30日内,需持上述原件、复印件到办理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1、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出示原件、复印件,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将相关信息输入核心征管系统;
4、收取工本费;
5、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交纳税人;
6、工作人员填写《分户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税务所报到。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结果状态:分局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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