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等);
说明:设立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向地省文化厅申请。
(三)、申领条件
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条件
①、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并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②、有5名以上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并经过我局组织的业务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个人演出证》;
③、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条件
①、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和售票窗口,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③、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报送我局。
2、受理。我局依照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给《受理通知》,不许可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同意受理的单位应填写有关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符合申领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4、审核。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在4日内完成设立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
5、发证。审核合格的演出单位或演出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持证到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申领相关证照,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合格证》并报我局备案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五)、年检验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持证单位应按照我局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经对其上年经营行为审查后,确认是否具备
续经营的资格,办理年审。未办理年检从事经营的,视作无证经营;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有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