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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合作制企业概念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四、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 12、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13、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五、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六、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从事征信服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七、收费标准 (一)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二)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三)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四)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八、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除本告知单提到的特殊情况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以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2)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变更注册资金:(1)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提请注意: 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全额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注册资金不再分期缴付,应当一次全额缴足。 注册资金尚未缴足即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一并按增资前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1)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新股东资格证明;(3)股权转让协议;(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1)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的修正案一份。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二)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的清算报告还应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一份;(2)股东会决议;(3)加盖本市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非货币出资为房屋、汽车、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出具过户后的权属证明,不提交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按期缴付注册资金后申请延长或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1)《内资企业分期缴资申请书》;(2)《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部股权转让导致股权比例变动:(1)股权转让协议;(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3、增(减、补)证照申请表》。九、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股份合作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一)股份合作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本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二)股份合作制营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三)股份合作制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公章。(四)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3、《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增(减、补)证照申请表》。